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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八月31日後移轉房產 地價稅難轉移


九十五年度地價稅已經從十一月一日開徵,繳納期限到十一月三十日截止。但最近台北市稅捐處常接到民眾反應,表示房地產已經出售,且完成過戶,為什麼還收到稅單、還要繳納地價稅?稅捐處特提出說明,表示如果房地產在八月三十一日以後才完成移轉登記者,按規定仍必須繳納九十五年度地價稅。


台北市稅捐處進一步說明,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其徵收所屬的課稅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然而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每年一次徵收之地價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地價稅以納稅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所以如果在八月三十一日以後,才辦理移轉過戶登記,則仍會收到地價稅稅單,必須按規定納稅。


稅捐處表示,民眾即使在買賣土地時,已經於買賣契約中,約定當年地價稅的繳納比例,或明定歸由何人繳納,都屬於買賣雙方的私權行為,並不能因此而改變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繳納期限到十一月三十日,納稅義務人除了可向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便利商店繳納,以及利用「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繳稅外,如已於九十五年五月底以前取得電子錢包憑證之納稅義務人,也可藉由個人電腦於繳納期限內透過網際網路,利用個人存款帳號進行繳稅作業。另外,還可以透過金融卡於自動櫃員機繳稅,或利用信用卡、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經由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繳稅;惟相關手續費必須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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