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拍賣 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房屋被法院拍賣了,並沒有實際取得拍賣款項,還需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嗎?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只要有財產交易所得,就需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包括一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費用後,剩下餘額就是所得額。所以房屋被法院拍賣,不管債權人有沒有取得拍賣款,都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該財產交易所得會併入拍賣年度的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法拍屋的取得成本要如何計算呢?國稅局表示,有完整買進、賣出合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者,可以按照實際交易產生的差價申報所得稅,如虧損可以申報財產交易損失,供當年度或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可供每年度扣除的虧損額度要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要適用此規定,仍須申報;如果沒有保留或無法取得買進、賣出交易資料者,則直接按財政部每年頒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成本並報繳所得稅。

也就是說,房屋遭法院查封拍賣,就算納稅人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相關憑證,但法拍後所得款項實際已用於償債,因而不論債務人有無拿到拍賣款,皆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要併入拍賣年度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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